第一条
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明确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的家具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(以下称为三包)的责任和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、《江苏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>办法》和《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》等法律、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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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、销售的企业和个人,均应遵守本规定。 |
|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。销售者与生产者、销售者与供货者、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,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。 |
|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,鼓励销售者、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|
第五条 销售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,不得销售家具产品;
对家具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,验明其《营业执照》和产品标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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